2013年10月,李某發現自己和鄰居家的房門均被撬,而且其家中有貴重物品被盜,財物損失據李某陳述高達19萬元。之后,李某又花費2000元維修及更換被撬房門。隨后,李某將物業公司告到法院。他認為,盜竊發生時,其已交納物業管理費,其與物業公司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,而小區監控設備自2013年9月因故障一直處于癱瘓狀態,物業公司未盡到職責內的安全防范義務,因此要求物業公司承擔50%的賠償責任。
法院認定被告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,理應對原告方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結合其過錯情況,法院酌定由被告方承擔就確定損失部分的20%補充賠償責任。
根據物業服務合同,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、環境衛生、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,其提供的是小區物業的公共服務。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,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。如無特別約定,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,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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